泰州学院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泰院发〔2015〕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形成人才培养团队效应,提升我校学科平台水平,学校特制定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是以优秀创新型人才为带头人,以中青年教师为骨干的学术组织,旨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推动学科平台建设,支持学科协调发展。
第三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聚集优秀创新人才,自主开展科学研究,集体攻关科研项目、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促进优秀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每2年遴选1次,每次不超过5支,建设周期3年。遴选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学术特色鲜明的研究群体,具有相对一致的研究方向、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学术积累,在研究领域或方向上具有取得突破性成果的潜力。
第六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与范围属于江苏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的重点领域,符合泰州地方经济文化发展需要,支撑我校学科建设。
第七条 具体条件如下:
1.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凝聚力,受聘教授岗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或受聘副教授岗位、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近3年来,取得的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2项;
(3)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篇,或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篇;
(4)出版专著1部;
(5)获批发明专利2项。
2.团队应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团队成员5-10人,中青年成员应占有一定比例。
3.团队具有稳定的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科技创新目标。
4.已入选为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八条 通过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提升团队成员科研水平,增强团队合作精神,联合攻关以取得更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助推学科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九条 具体目标如下:
1.团队力争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科技创新团队。
2.建设期间,团队需完成以下科研任务:
(1)获批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或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2项;
(3)团队成员人均在国际重要学术期刊(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或权威期刊发表1篇以上论文,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获批发明专利1项;
(4)有成员新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类工程。
3.建设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或团队来校开展学术交流。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以带头人所在二级学院为依托单位组建,鼓励跨学院、跨学科组建。团队带头人及其成员只能归属于一个创新团队。
第十一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1.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并填写《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申请书》,提交到带头人所在二级学院。
2.各二级学院对申报的优秀科技创新团队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意见,一式三份报送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3.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4.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并确定资助金额,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立项。
第五章 经费资助与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以下标准对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给予经费支持:工科类团队10~15万元,文理类团队8~10万。
第十三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资助经费分年度下拨,划拨比例为50%、30%、20%。经费可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应用软件,组织或参加学术会议,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成果申报或鉴定。用于团队的差旅费支出一般不超过资助经费的20%。报销出版、专利等费用时,须附出版物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各团队须按照项目批复的经费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以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使用,保证经费用于创新团队建设。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校内主管部门,负责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宏观管理工作。依托单位负责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建设。
第十六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负责制,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以团队考核为主。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完成的成果应与团队研究方向一致,论文、论著、专利等应以团队成员为第一作者,且须标注“泰州学院”。
第十八条 建设期间,带头人需向学校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年度检查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拨款计划。如果评估结果不合格则停止资助,并收回余款。
第十九条 建设期满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团队进行验收评估,主要考查团队完成目标的情况,以及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等情况。对于验收评估为优秀的团队,学校优先作为下一轮资助对象,或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科研团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