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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学科(方向)带头人遴选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1-15| 浏览次数: 1305


泰院发〔2014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建设进程,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规范学科建设管理,吸引和培养优秀拔尖人才,推动学科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3年,一般每3年重新遴选一次。

第三条 对于跨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等)组建的学科,由学校确定牵头学院。

第二章遴选原则

第四条 遴选本着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择优遴选、强化培养、严格考核、滚动管理。

第五条 带头人所在学科需有本科专业支撑。

第六条 岗位的设定:

1.每个学科设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两个层次;

2.每个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学科方向带头人2名以上,每个研究方向须有2-5名团队成员。学科带头人须兼任本学科下的一个方向带头人;

3.方向带头人的岗位数量须以现行的学科范围为依据,结合本学科的发展需要和人才梯队现状从严设置。

第七条 带头人应在本学科内遴选。

第八条带头人原则上不能跨学科兼任,确因研究内容属交叉学科的,可在所跨学科兼任一个方向带头人。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九条 参与遴选的学科名称应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学科带头人应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深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科学把握团队研究方向,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本学科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学科带头人须具有正高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且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近3年年均科研工作量考核100分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近3年年均科研工作量考核120分以上)。

学校支持发展的特色学科、学科特区的学科带头人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方向带头人遴选条件:

方向带头人应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较显著的科研成果,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较好地配合学科带头人工作,组织本方向团队成员协同攻关。方向带头人须具有正高职称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或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职称且年龄不超过50周岁)、近3年年均科研工作量考核80分以上(重点学科方向带头人近3年年均科研工作量考核100分以上)。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指示,发布带头人遴选公告。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程序

1.申请人向学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交《泰州学院学科带头人申报表》,二级学院(系)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二级学院(系)组织学科团队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成员对申请人进行公开民主推荐,确定候选人1-2名,并报学科办;

2.学科办汇总各二级学院(系)提交的学科带头人候选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并对候选人资格进行预审,提交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3.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表决,确定最终人选,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公示后,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十四条 方向带头人遴选程序

1.二级学院(系)和学科带头人会同学科团队成员讨论确定学科研究方向,将团队成员归纳到各学科研究方向小组中;

2.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交《泰州学院方向带头人申报表》,二级学院(系)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二级学院(系)会同学科带头人及学科研究方向小组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成员对申请人进行公开民主推荐,每个方向确定候选人1-2名,并报学科办;

3.学科办汇总各二级学院(系)提交的方向带头人候选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并对候选人资格进行预审,提交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4.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表决,确定最终人选,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5.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公示后,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五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是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与权利是:

1.起草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学科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

3.提出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制定经费的预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方向带头人是学科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者,其主要职责与权利是:

1.做好学科带头人的参谋和助手,落实学科建设计划;

2.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拓展校内外学术资源;

3.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学术骨干,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团队;

4.凝聚团队力量,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实行三级管理机制,即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学科所在二级学院(系)、学科点。各二级学院(系)应建立由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院(系)领导等在内的学科建设与管理协调小组,组长由学科带头人兼任。

第十八条 带头人履行职责考核分中期考核和任期考核,中期考核在聘期的第二年进行,任期考核在聘期结束时进行。

第十九条 带头人履责考核与学科建设考核相结合,以学科建设工作计划为依据,与学科建设发展目标、建设成效相结合,重点考核学科团队建设、方向凝炼和科研业绩等情况,以及带头人对本学科发展的贡献。

第二十条 考核具体程序:

1.带头人按要求填写考核表;

2.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带头人进行考核;

3.学校对考核结果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成绩显著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考核成绩较差者,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更换带头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带头人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带头人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因工作事故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因学科条件有限,无法遴选出带头人,可遴选学科负责人,负责人的遴选参照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科负责人在该学科(方向)遴选出带头人之前负责该学科(方向)建设的具体事宜,并参照带头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因临时撤换带头人(负责人)的学科和方向,由学校和二级学院(系)商定后指定学科(方向)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 以往关于学科带头人或方向带头人遴选办法与本文件不符者,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始执行,由学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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