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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14-11-15| 浏览次数: 1132

泰院发〔2014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工作,构建和完善学科结构体系,提升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学校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解决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对重点学科支持力度,促进重点学科内涵建设,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学校学科建设的核心工作,重点学科包括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含校级扶持学科)。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实行三级管理机制,即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重点学科所在二级学院(系)、重点学科点。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科建设工作,下设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代表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各学院各类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3.落实有关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4.组织遴选学科带头人;

5.领导、组织重点学科的遴选、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重点学科所在的二级学院(系)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本院的重点学科制定与实施建设规划与计划;

2.提出本院的学科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批准;

3.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本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审核重点学科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5.配合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做好各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

2.根据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拟定学科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负责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

3.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的规划与计划,提交经费预、决算报告。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与立项。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重点学科的立项程序:

1.学科办转发省级重点学科申报通知;

2.二级学院(系)根据省、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的相关要求,填写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

3.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推荐申报学科,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公示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省级重点学科评审通过后,项目正式立项启动。

第十条 学校每二年组织一次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建设周期为四年。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申报的学科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有本科专业支撑,办学条件良好,管理制度健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成绩显著。

1.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应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深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科学把握团队研究方向,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本学科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校级重点学科(一级)设1名学科带头人,带头人须具有正高职称及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近3年年均科研工作量考核120分以上。校级重点学科(二级)设1名学科带头人,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或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职称且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近3年年均科研工作量考核100分以上。

学校支持发展的特色学科、学科特区的学科带头人条件可适当放宽。

2.学科方向

校级重点学科应有若干学科方向,其中校级重点学科(一级)学科方向须涵盖本学科范围的60%以上,校级重点学科(二级)学科方向须涵盖本学科范围的30%以上,各研究方向相对稳定、独立且相互联系、互为依托,每个方向设1名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须具有正高职称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或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职称且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近3年年均科研工作量考核80分以上。

3.学科团队

原则上每位教学科研人员只能参加一个学科团队。

校级重点学科(一级)团队构成的要求如下:

1)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要达50%以上;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比例要达到80%以上;

3)团队成员科研工作量考核达标。

校级重点学科(二级)团队构成的要求如下:

1)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要达30%以上;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比例要达到60%以上;

3)团队成员科研工作量考核达标。

4.其它

1)未完成上一轮重点学科建设任务的学科不得参加本轮重点学科申报,曾被立项为省级重点学科的学科不得参加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

2)学科名称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文件中所列一级学科进行申报;

3)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申报流程:

1.二级学院(系)的学科建设委员会确定申报学科后,由学科带头人组织填写《泰州学院校级重点学科申报表》,经二级学院(系)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二级学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向学科办提交申报表。

2.学科办对申报学科的填报格式、基本条件等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二级学院(系)和学科带头人,二级学院(系)组织学科带头人根据预审意见做出必要的修改。申报材料通过学科办预审后,经学科办主任签字后,提交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3.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通过预审的申报学科进行严格评审,主要就其学科建设的现有水平、目标规划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书面审查或组织答辩,并据此提出评审意见。

4.通过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专家组评审的学科,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公示后,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立项程序:

1.校级重点学科认真填写《泰州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上报校学科办。

2.《任务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项目正式立项启动。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应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和热点,关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发展平台,不断开拓创新,努力形成学科特色和优势,不断增强科学研究、培养人才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运行机制。对于立项建设的各类重点学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与其订立相应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必须内容详实、措施具体,便于今后执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要求组织各级重点学科建设,并在人、财、物等方面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确保重点学科完成建设任务,实现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任务书》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任务书》核准确定后,一般不得变更,如确因学科发展需要变动,须由学科带头人提出申请,报请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有关学院应健全和规范各级重点学科的信息管理,建立重点学科网页,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不断提高重点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每年底填写《重点学科建设年度报告》,学校根据各个学科的《任务书》和《重点学科建设年度报告》,检查重点学科建设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在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学科,将优先考虑报送高一级别的重点学科,同时对在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在重点学科建设的第二年组织一次中期评估,第四年进行验收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是:

1.学科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重点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3.被评估的学科填写《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报告》;

4.评估工作采取专家评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1.违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2.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3.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指各级财政下拨的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校级配套经费、企事业单位资助资金及其它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经费。鼓励学科团队通过提供社会服务、成果推广转让、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学科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着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各学科应充分调研论证、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安排经费预算的基础上加以利用,在学科方向以及学科团队成员间合理配置,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促进学科建设水平和团队整体科研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到帐后必须按学科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配套保障。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学校配套如下:校级重点学科(一级)工科类35万元、文理类25万元,校级重点学科(二级)工科类20万元、文理类15万元,校级扶持学科(一级)工科类20万元、文理类15万元,校级扶持学科(二级)工科类15万元、文理类10万元;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包括省财政划拨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和学校给予的配套经费。在建设周期内,学校对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省拨经费的0.5倍配套,必要时可根据学校财力追加配套经费(累计配套经费不超过省拨经费)。

第二十六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应根据《任务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各学科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将作为经费使用和审核的依据。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平台建设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经费具体列支项目比例如下:

1.学科队伍建设费(20%

学科团体建设论证咨询费用;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培养费用;

学科团队成员的短期进修、访学等。

2.学科条件建设费(文理类15%,工科类25%

学科团体科研用仪器设备、专业软件及相应耗材费用;

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学术图书资料购置、检索、影印费用;

实验室用于科学研究的开放资源所产生费用;

学位点的申报、论证、评审、材料准备费用。

3.学科基础研究费(文理类35%,工科类25%

出版学术专著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所需的出版费、版面费等;

发明专利申请等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费;

凝聚教学科研成果、申报国家或省部级奖项所需费用;

组织申报省级以上重大、重点研究课题所需费用;

高水平科学研究必须使用校外资源所产生费用;

高水平科研成果配套奖励费用;

学科研究基地、学术团体的活动费用。

4.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费(20%

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费用;

举办或参加重要学术会议费用;

聘请知名专家做学术讲座费用。

5.其它费用(10%

为提高学科知名度对外宣传费用;

对外提供技术及咨询服务费用;

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费用;

重点学科档案材料建设费用;

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中非学科组成员的劳务费用;

重点学科建设专家论证、评审、考核和验收费用。

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报销应符合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未列入预算之内的学科建设应急开支,应由学科带头人事先书面报告二级学院,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校学科办,经校学科办主任和分管校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团队成员的讲课金、劳务费、旅游费、招待费、奖金、学历学位进修费用,也不得用于与重点学科建设无关的开支以及与学校财务制度不符的开支。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并填写《泰州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必备专业软件和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使用。

第三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应按年度和项目进行归集和决算,向财务部门报送,接受审计监督。当年经费使用审计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审批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以往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始执行,由校学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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